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
毕业生入学前为技工学校及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并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制在两年及以上的,毕业后经考试鉴定合格,取得高级职业资格的,其试用期工资待遇由企业自定。试用期满后,继续履行合同的,按企业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本着同工同酬的原则,在其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的,其工资待遇,参照大专毕业人员的工资待遇执行。
在职职工参加高级技工学校学习的,毕业后同时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回原单位工作的,可参照本企业同期参加工作的同岗位大专毕业生工资待遇执行。
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入学前为技校及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并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制在两年及以上的,经考试鉴定,毕业后同时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其试用期、见习期的年限及见习期的工资、定级工资均按其工作岗位参照大专毕业人员的工资待遇执行。
入学前为在职职工的,毕业后同时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如原工资低于大专毕业生定级工资待遇,可执行大专毕业生工资待遇;如高于大专毕业生定级工资待遇,按原工资待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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